(1)责任报告单位
a.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 动物检疫监督机构;
c.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d. 县级以上政府;
e.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隔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报所在地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初步认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区县及市政府可以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一级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省政府的指示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向省政府报告。
(1) 市、区县政府
a. 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