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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1)责任报告单位

  a.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 动物检疫监督机构;

  c.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d. 县级以上政府;

  e.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隔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报所在地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初步认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区县及市政府可以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一级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省政府的指示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向省政府报告。

  (1) 市、区县政府

  a. 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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