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行政区域,或发生人畜共患病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母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4.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省、市政府负责协调和援助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4)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合作,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及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行政辖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区县及市政府要成立本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2.1.1 市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