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9〕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七台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快速、有序、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国务院《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在1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地)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毗邻2个以上省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发生;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行政区域或5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