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
(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
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
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