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规则、行为准则、岗位职责、服务标准、服务承诺、意见反馈、投诉渠道和方式;
(四)服务事项、标准的调整和变更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专家咨询、听证会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公开。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适时主动公开要采取多种方式。
(一)本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门户网站;
(二)公开栏、公布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及咨询服务台、服务电话;
(三)资料汇编、办事须知、服务手册、便民服务卡片;
(四)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五)听证会、咨询会、新闻发布会。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编制办事目录和公开指南,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根据需要,可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有关办事公开内容。可以口头申请或书面方式申请,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接到申请后,应登记并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办事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政务公开领导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或请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