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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第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八)突出落实好煤矿安全稽查制度。市、区县煤矿安全稽查队伍要充分发挥监督煤矿安全监管质量和监管作风的职能。在推进煤矿整改消除隐患的同时,及时分析研究当前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

  (九)突出落实好煤矿企业领导入井带班制度。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煤矿安全生产活动,带头值班值守,带头入井带班,带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带头消除“三违”和隐患。煤矿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入井带班。矿井无入井带班领导不准生产。

  (十)突出落实好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煤矿企业每月至少要开展四次各系统重大隐患排查,重大隐患排查活动要在煤矿主要负责人及煤矿分管矿(井)长组织参与下进行。煤矿企业对自查出来的重大隐患,要按照隐患细则分类登记建档,做好隐患整改"五落实",并及时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辖区安(煤)监局。没有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煤矿企业不准生产。

  (十一)突出抓好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矿井暖风炉必须按要求启动,井下风量必须充足,严禁微风作业,严禁反风,严禁擅自停风、调风。矿井通风、消尘设备设施必须完善完好并正常运行使用,否则矿井不准生产。

  (十二)强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正常生产矿井、新、改、扩建矿井必须完成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必须与市区县监控系统联网。回收回撤矿井的原监控系统必须正常运行。煤矿监控系统必须按要求配齐专职监控值机员和专职维护人员,传感器必须按要求安设到位。井下作业人员配齐瓦斯报警矿灯。监控系统未达到以上要求的矿井不准生产。

  (十三)狠抓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第四季度要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对在四季度里发生一般事故的正常生产矿井,要坚决停产整顿;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回收回撤矿井,要立即落实关闭。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主管区县长要引咎辞职,同时严肃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辖区内煤矿存在严重违规违法生产行为或重大隐患失查失控,一经发现,要按照发生事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突出落实好煤矿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种应急救援方案,进一步补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要保持二级战备状态。

  三、继续全面严格推进矿井先天条件认定、后天达标和质量标准化三项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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