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落实好煤矿安全巡查和督查制度。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直管矿井,每3天要完成一次全覆盖式检查。市级煤矿监管部门重点对重点矿井、重点部位进行督查,重点对区县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市区县要实施表格化安全检查监管制度,要落实谁监管、谁检查、谁签字负责制度。
(三)突出落实好领导包保和各级领导入井检查制度,切实转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继续坚持市、区县领导包保煤矿安全生产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做好该项工作的配合协调。市安监局长、煤炭局长,主管区县长,市安监局及煤炭局分管煤矿安全副局长及总工程师,区县安(煤)监局长、煤炭局长,分管副局长及总工程师,都要经常深入煤矿检查,保证每月下井次数不低于规定次数。
(四)突出落实好专职驻矿安全监管员监管责任。专职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是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第一道哨卡,一定要做到职责明确,真正发挥作用。结合我市目前煤矿生产和专职驻矿安全监管员素质情况的实际,将专职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责主要确定在看住煤矿按要求配备专职瓦检员,按要求落实探放水措施和严禁私开工作面三项内容上。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职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辞退。煤矿在这三项工作上存在问题或因此引发事故,要首先严肃追究专职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责任。
(五)突出抓好打击违规违法生产行为。未经过先天认定并且后天未达标的保留矿井不准生产,未达到七安发〔2009〕26号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回收回撤矿井不准生产,严厉打击超层越界生产,严厉打击私开工作面生产,严厉打击无规作业生产,严厉打击带着重大隐患生产,对存在以上违规违法行为的矿井,要从严从重打击。
(六)突出落实好煤矿规程的编制、审批和检查工作。煤矿各种规程,无论是谁编制的、谁审批的,都必须符合煤矿生产实际,必须制定好针对性安全措施,因规程不符合生产实际,针对性安全措施缺失导致煤矿不能兑规作业甚至引发事故的,要追究规程编制和审批人的责任。
(七)突出落实好煤矿职工培训教育工作。在第四季度和明年煤矿复产验收前这一段时间里,要将煤矿职工培训教育做为推进煤矿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一是切实落实班前工人安全意识、技能素质教育。二是各级培训部门、煤矿企业要做好培训计划,积极组织落实。到明年复产验收时,煤矿四长一员配备、煤矿三四级培训不达标的矿井,一律不准复产开工,明年煤矿复产验收时,坚决取消人员配备、人员素质方面的各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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