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实施移民培训费、实施管理费、基本预备费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掌握,统筹安排,报批使用。
实施管理费分配比例为,市级移民管理机构50%,区级移民管理机构50%。
第十六条 移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属移民经费,应纳入移民资金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并对下级单位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移民工程项目由实施单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管理,不得越级越权申报或审批。
第十九条 对实行承包管理的移民工程项目,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的审查和资金的审定,对项目的进度、质量、经费使用和移民安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移民项目竣工后,按国家制定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工程项目在立项、设计、评估、检查、验收等过程中的报表、决算、资料要妥善保管,建立项目建设管理档案。
第五章 财经纪律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管好用好移民经费。对不符合财经纪律的开支,移民部门应予拒付。
凡属移民单位或个人的财产补偿费,必须按补偿标准和有关规定,确保兑现到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代扣各种款项。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的法定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区两级移民管理机构应经常检查移民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同时,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移民管理机构的财会人员要认真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履行职责,对移民资金进行源头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