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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山水库二期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桃山水库二期工程淹没区补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山水库二期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桃山水库二期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桃山水库二期工程淹没区补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桃山水库二期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桃山水库二期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全面反映移民资金计划及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移民资金投资效益,妥善安置水库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桃山水库二期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桃山水库二期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迁建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是指七台河市和有关区、乡镇各级政府设立的管理地方水库移民工作的机构。

  移民迁建单位是指使用移民资金对专项设施和经营场所进行搬迁建设的单位。

  第三条 移民资金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移民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移民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财务人员,并应保持财务人员相对稳定。

  第五条 移民资金来源包括项目法人拨付的库区淹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及移民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资金。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依据移民安置总规划,制定本级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并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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