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征询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实习表现的意见和评价;
(四)采取座谈等形式,听取律师和群众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等方面的意见和评价;
(五)根据考评情况,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在《实习鉴定书》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应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达到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实习期限;
(二)是否完成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制度;
(四)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实习人员的义务;
(五)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
第三十四条 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对实习人员考核合格的,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并退回本人,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有违反《
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由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延长一至六个月的实习期;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实习,收回《实习证》。
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公示后,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实习期间,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应定期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或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对市(州)律师协会作出考核不合格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市(州)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省直所实习人员对省律协直属会员部作出考核不合格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省律协直属会员部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