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指导律师职责,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案的;
(三)违纪违规执业被司法行政部门处罚或受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
(四)多次被当事人投诉的;
(五)律师协会认定其它理由不具备继续担任实习人员指导律师资格的。
变更的指导律师应为本所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同意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后,应于十日内书面向市(州)律师协会提出变更申请,省直所向省律协直属会员部提出变更申请。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在收到申请变更材料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完成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律师业务,实习期间必须撰写工作日志和实习总结,并由指导律师签署意见。
实习人员必须完成以下具体工作任务:
(一)至少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
(二)至少参加3次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
(三)至少跟随指导律师参与或观摩2次出庭活动或其他律师业务;
(四)比较熟练地掌握案卷整理归档的实际操作;
(五)阅读案卷材料10件以上;
(六)撰写200天以上工作日志;
(七)撰写3篇以上法律文书;
(八)撰写1篇2000字以上的实习总结。
第八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书面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期满考核申请,并由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市(州)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省直所向省律协直属会员部提交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报告;
(二)实习日志;
(三)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业务技能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六)实习人员的《实习证》。
第三十二条 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按照《实务训练指南》的内容和要求,遵循以下考核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
(二)对记录反映实习人员完成实习任务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看是否真实和达到实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