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三次的;
(二)没有按时参加笔试考试又不按要求参加补考的;
(三)笔试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
(四)集中培训期间无故缺课超过二天的;
(五)集中培训期间请假累计超过三天时间的;
(六)集中培训期间无故不参加培训班组织的集体活动累计达二次以上的;
(七)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行为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发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需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六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制定实务训练计划,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
第二十七条 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实务训练指南》和本细则的规定要求,认真安排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有权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人员的资格。
(一)不认真安排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放松管理的;
(二)给实习人员分派收费任务或允许实习人员单独受理、承担法律事务的;
(三)失去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具备的条件的;
(四)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或屡被投诉的;
(五)出具内容虚假的《实习鉴定书》的;
(六)律师事务所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受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
(七)律师协会认为其它不具备继续接受实习人员资格的。
第二十八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职责是: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第二十九条 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导、监督实习指导律师认真履行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变更指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