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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实习证》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市(州)律师协会提出换领申请;省直所向省律协直属会员部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实习证》遗失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在遗失声明刊登10个工作日后,向颁证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补发手续;省直所实习人员《实习证》遗失的向省律协直属会员部申请办理补发。

第五章 实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理文书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它律师业务;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七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实习人员有本细则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所在市(州)级律师协会报告。省直所向省律协直属会员部报告。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市(州)律师协会报告,省直所向省律协直属会员部报告,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应当收缴其《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六章 实习期限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实习期从《实习证》载明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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