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09年3月29日七届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9年3月29日 七届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实习活动的秩序和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湖南省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申请
第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四)品行良好;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五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