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加快组建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事故调查处理、规划论证等方面技术支撑指导作用,加快向专业监管、技术监管转变。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各非煤矿山要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GPS行车监控定位系统),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市)要依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承担公路交通、铁路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水上搜救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和企业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自身应急救援能力。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进行演练,并根据企业设备、生产方式等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三)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完善适合我区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在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维护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由财政、公安、民政、保险、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牵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为提高赔付能力,增加客运车辆责任险最低投保限额。
(十四)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