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各级公安(含交警、消防)、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含能源)、水利、农牧、国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教育、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与司法部门联合执法。相关部门要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定期组织对当地企业(含中央和区直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评估,评估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发布,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严格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对于高危行业项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列入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公开曝光,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道路交通运输、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等高危行业企业重组整合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奖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建立全区统一的12350安全生产专用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强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责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把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步改变挂靠经营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健全组织机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的硬件,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提高车辆技术状况,搞好车辆检测和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广大职工和驾驶人的安全生产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都必须对其经营的车辆所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及时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对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