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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落实行政领导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召开一次行署(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两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五)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制定本行政区域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将全区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装备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纳入“十二五”总体规划。同时,将安全生产三项相对指标列入行政区域内年度统计公报。
  (六)严格落实目标考核。各级政府要与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并组织严格的考核,实施科学的奖励惩罚,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同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县(市、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严格隐患治理和事故调查。实行区、地(市)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负责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隐患等级和事故等级分别报告自治区、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和重大隐患治理,实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一般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实行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事故挂牌督办。隐患整改和事故结案情况,要及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工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增强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要按照《通知》关于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督促企业逐条整改落实。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请当地政府坚决关闭或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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