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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四、大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市)两级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健全指挥调度、协作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加强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等系统建设,为抗震救援指挥决策提供技术信息支撑。
  (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160号)要求,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协调一致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适时组织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检验反应能力,使地震应急预案更加科学、实用,增强可操作性。
  (三)整合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快速反应能力。充分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医疗卫生、通信等救援力量,发挥社区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作用,形成社会基础广泛、协调统一的地震灾害救助力量。自治区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和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四)加强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队(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总队)及各地(市)、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建设,结合实际逐步完成专用救援设备的配置和更新。不断强化专业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救援能力和技术水平。
  (五)积极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利用现有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确保一旦发生大的地震灾害,即可就地利用。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配置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六)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建设。加强自治区、地(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完善跨地区物资储备、调拨、配送机制。
  五、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
  不断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宣传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的修订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事件,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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