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府令
(第169号)
《石家庄市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二○○九年九月九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 长 艾文礼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聚餐是指村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在非餐饮服务场所举办的群体性用餐活动。
第四条 举办农村聚餐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健康饮食方式。
第五条 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行报告登记和分级技术指导服务制度。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制定农村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完善、落实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做好农村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各级卫生、农业、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聚餐食品及其原料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公益宣传,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落实农村聚餐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好辖区农村聚餐报告登记工作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