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需要送达的资料包括: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审计过程中,发现资料不全或者需延伸审核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补充送达。
第十四条 送达审计资料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资料,审计组必须指定专人接收。接收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制“送审资料交接清单”,对于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在清单内注明,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名。
第十五条 送审资料接收后,审计组应当对送审资料的保管和保密负责。送审资料保管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必须明确审计人员的保管责任,严防资料丢失、损毁和被盗。审计人员不得将送审资料携带出办公地点,不得将送审资料以出借、摘录、复印、拍照、网络传输等任何形式向与审计无关的单位、个人提供。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将送审资料归还被审计单位。归还时,交接双方应按照送审资料交接清单对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并在清单上签名,注明归还日期。送审资料交接清单作为备查资料列入审计项目档案保管。
第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项目送达审计10日前,向厅办公室预约送审室。送审室使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送达审计资料损毁、丢失的,以及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