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送达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审综〔2009〕8号)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
《安徽省审计厅送达审计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审计厅送达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改进审计方式,控制审计成本,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和有关审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送达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将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纸质、电子文件等资料,送达(包括电子传输)审计机关相应业务部门或者审计组指定地点进行审计的审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度计划立项和临时追加安排的、且被审计单位所在地点在合肥市区(不含肥东、肥西、长丰县,下同)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包括与效益审计结合开展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除外。下列审计项目,应当实行送达审计或以送达审计为主: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省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预(决)算审签;
(二)部门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经济责任审计;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
(四)效益审计;
(五)专项资金审计和专案审计;
(六)外资审计;
(七)国家建设项目预、决算和财务收支审计;
(八)企业(含金融机构,下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九)其他便于送达审计的项目。
第四条 上述第三条所列项目,遇有下列情况实施送达审计困难的,或不适宜实施送达审计的,经批准后可不安排送达审计:
(一)审计资金总额(包括资产总额或投资总额,下同)在10亿元以上,且经济业务量大、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多,会计、业务资料难以集中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