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禽畜、果蔬等主要农林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拟订农林产品加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林业产业保护和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预测并发布农林牧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六)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和管理。
(七)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
(八)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实施林地、林权管理以及林权登记和发证工作;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扑火、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指导、管理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
(九)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承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经营利用的初审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有关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农林牧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农林牧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内外农林牧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负责农林牧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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