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10〕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卫生专业相关考试的事务性工作逐步移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五)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卫生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三)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全市卫生资源。
(四)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负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六)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准入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