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注重规划的衔接审核。规划草案应当按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同级规划相互衔接的原则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核。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要服从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与专项规划、空间规划之间、专项规划之间要相互衔接。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不能作为政府投资、制定政策和调控管理的依据。发展规划纲要由市发改局负责衔接,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空间规划由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衔接,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专项规划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其他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市发改局负责审核。对衔接中难以达成共识的,由市发改局进行协调,重大问题提交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审议决定或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十四)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规划决策主体应与规划层次、效力相对应,努力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审批制度。发展规划纲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应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空间规划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发布,其中: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局会同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其他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局会同主管部门联合发布。规划编制单位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衔接审核意见、专家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规划编制说明除了对有关规划内容、编制进程作出说明外,还应当说明执行规划编制程序的情况、规划前期研究情况和规划文本修改完善情况。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
三、加强监督管理,健全规划组织实施的保障机制
(十五)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各类中长期规划都应有明确、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实监督检查力量,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十六)强化规划配置资源的导向作用。切实按照规划的总体要求,通过体制创新和产业政策,为市场主体自觉遵循规划引导创造良好的环境,合理配置财政性资金、政策性信贷以及国有土地资源、国有存量资产等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决策坚持“以规划带项目”的原则,逐步实现投资调控由项目审批向规划审批转变,即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投资;未列入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立项。
(十七)认真落实规划的约束性内容。对各级各类规划规定的各项控制性、强制性指标以及禁止性、限制性行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使之成为约束社会公众行为的准则。坚持空间均衡原则,注重经济分布、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等制度和实施过程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划的行为,由相关执法主体依法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