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规划编制行为管理,将规划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
(八)加强规划综合协调。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研究确定规划内容,各类规划应当依据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空间规划,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所有规划都要相互协调,既努力防止规划部门化,又尽可能减少重复编制、内容交叉。建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由市长主持,有关副市长和市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设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城乡规划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经信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海洋渔业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规划协调会议日常工作。
(九)规范规划立项管理。按照以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由各级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其中,发展规划纲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由同级城乡规划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具体组织,海洋功能区划由同级海洋主管部门牵头具体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组织编制,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区(县)政府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
(十)深化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组织规划编制的部门可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招标编制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单位。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制市级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的部门应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市发改局进行协调。
(十一)扩大规划公众参与。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各类规划必须视不同情况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发展规划纲要和其他重要规划正式送审前,应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要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在草案初步形成后,可采取听证、公示等适当形式,为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
(十二)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建立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市规划咨询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分类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规划在送审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等重要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听取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专家组等专家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局会同主管部门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织咨询、论证。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