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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

  规划是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对规划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创新,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是,当前规划编制和实施中仍存在规划功能定位不清,规划“缺位”与“越位”并存,编制程序不规范,内容交叉重叠,且缺乏衔接协调和实施刚性等问题。为推进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就加强和改进我市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建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
  (一)明确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擦亮特区牌子,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城市化建设为抓手,以建设幸福汕头为目标,围绕把汕头建成粤东区域中心城市、现代化港口城市和生态型海滨城市,成为新时期最开放、最具活力、最宜居住创业创新的特区城市,以开阔的视野和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规划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注重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问题,注重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注重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注重发展需求与要素资源支撑能力、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划的应有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我市全面实现“十年大变化”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理清规划体系的功能分工。同一行政层次的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纲要)是根据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纲领性规划,在本级各类规划中具有统领地位,是编制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及以上。空间规划是根据区域内人口、资源等基本要素及相关功能区的空间结构和空间开发秩序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是指导和约束基本要素配置及相关功能区的相对位置、组合状况、聚散程度等的依据。空间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其中近期规划为5年,重大问题和发展远景可展望到15年至20年。专项规划是根据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专题规划、建设规划等,是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为对象编制的区域规划已成为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规划既有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也有区域空间规划、区域专项规划,是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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