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0]6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经省局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房产税、资源税减免优惠,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原则上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各地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局审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仍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上报省局审批。
二、各地在办理减免税时,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公开透明,从严控制减免税范围。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房产税、资源税审批权限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定期对审批工作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