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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营口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落实到位。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纳入工资统一发放。具体发放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本人所聘岗位,按照市直及所在市(县)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标准核入个人工资卡中,随基本工资当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着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和各学校经批准后的绩效工资具体分配方案,由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教职工的考核结果,做好落实兑现工作。其中对于能够实行量化计分考核的项目,要实行按月发放的办法,由学校根据考核、兑现情况,每月负责打卡,实行翌月统一发放。对于实行定性考核或考核周期比较长的项目,可实行学期末或学年末结算方式,采取一次性奖励发放的办法。
  七、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资金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抓紧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认真指导和严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政策,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市(县)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区每年年初要将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告。
  (三)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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