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直和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首席教师(或明星教师)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五)各学校要全面启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办法,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教学、管理及教育教学成果进行细化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在认真做好日常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的同时,可以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提取一定的额度,与已纳入绩效工资部分的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合并使用,作为校长奖励基金,用于学期末或学年末对教育教学成果突出,工作成绩优异人员进行一次性的奖励。分配中要突出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六)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四、实施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相关政策
(一)学校根据规定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市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平衡市直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班主任津贴标准,各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平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班主任津贴标准。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师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纪发〔2009〕13号)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