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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营口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营口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营口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营口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同时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核定,即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及教育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着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列入工资日常管理,随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按月固定发放。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相关部门核定的额度内,由学校结合单位的实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分配办法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须报教育部门批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本校公开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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