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百户重点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试行意见[失效]


  16.加大抵押资产贷款比例,扩大可抵押资产范围。市商业银行对百户重点企业贷款执行最高抵押资产贷款比例;先进设备可做为抵押资产;贷款利率执行最低标准。其它金融部门可与市政府签定合作协议,参照执行。

  17.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把百户企业信贷投放增量部分和固定资产贷款增量部分做为市政府奖励金融机构的重要依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百户重点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四、国家、省政府各项政策的落实

  18.原则上国家、省政府各项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全部集中用于支持百户重点企业的发展。

  19.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含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支持百户重点企业的发展。

  20.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以及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基金等优先支持百户重点企业的项目,凡符合上报条件的百户重点企业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无条件上报。

  21.申报省1000户重点中小企业、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称号,要首先考虑百户重点企业。

  五、其它政策

  22.市级领导对百户重点企业实行包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3.严格执行检查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百户重点企业进行检查。按规定需要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检查市属企业,由市减负办审批;县(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检查县(市)区属企业,由县(市)区减负办审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越级检查或对多级若干企业实施检查时,由同级减负办审批。

  24.在土地、水、电等资源和生产要素方面,优先保证百户重点企业的发展需求。

  25.对已经享受市政府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企业政策扶持的,如与本意见相关条款重复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相关条款规定的待遇。

  26.对百户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百户企业实际发展情况,对百户企业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名单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

  27.本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百户重点企业名单(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