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快速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12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30日)废止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百户重点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试行意见
(丹政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做大做强我市产业发展中的骨干企业,加快培育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以此带动全市工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扩大工业经济总量,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1.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2000万元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科技项目资金130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600万元、节能专项资金100万元),采用财政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百户重点企业的发展。
2.支持企业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对并购拥有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的国外科技型企业,市政府对并购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项目,给予50万元专项补助;对并购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项目,给予100万元专项补助;对并购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项目,给予200万元专项补助。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属地区财政承担。
3.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加强品牌建设。对新创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省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创建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5.鼓励购置使用本地区生产的成套装备。对于购置使用我市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价格在200万元以上成套装备的企业,给予设备价款5%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推进节能减排。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百户重点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实施的重点节能降耗项目。
7.设立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