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大孤山经济区阀门(精铸、机加)产业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大孤山经济区阀门(精铸、机加)产业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丹政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大孤山经济区阀门(精铸、机加)产业园区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丹东大孤山经济区阀门(精铸、机加)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为加快丹东大孤山经济区阀门(精铸、机加)产业园区建设与发展,鼓励中外投资者入驻园区,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入驻产业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阀门生产和加工项目,适用本政策。

  二、园区设立企业基础设施专项资金,扶持额度视企业投资和征用土地规模确定。

  三、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可以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也可先租后购。其中企业租赁标准厂房一定5年,每月标准租金为10元/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平方米超过1500元的,前2年免收租金,后3年按产业园区厂房标准租金的50%收取。企业购买标准厂房的,只收取建筑成本。

  四、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从企业纳税之日起(自立项之日起,按不超过12个月建设及投产准备期计算),前2年所形成的增值税(15%部分)和企业所得税(20%部分),全部用于扶持园区企业发展,后3年50%用于扶持园区企业发展。

  五、对入驻产业园区企业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所涉及的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返。

  六、对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由产业园区负责将供水、排水、供电、道路引至项目规划红线,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需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供热、燃气、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七、对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从中国境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1年期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由产业园区协助争取省市财政贴息扶持资金;贴息扶持资金不足的,由产业园区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年期的贴息扶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