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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二)调整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政策。从2011年起,以2009年省对各县(区)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的决算数为基数,省每年对各县(区)实行定额财力补助。

  (三)继续执行提高县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系数政策。将县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系数从1:0.2提高到1:0.5,相应增加的返还财力部分,由省和市分别承担0.2和0.1,省承担0.2部分通过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四)契税的征收继续按《关于契税征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盘财预发〔2005〕9号)执行。即从2005年1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内契税由市地税机关直接征收,并在房产部门设立直接征收窗口,市区契税收入按照4:6比例分享的办法执行。

  (五)车船税的征收继续按《关于重新确定车船税市县区划分比例的通知》(盘财预发〔2008〕179号)执行。即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征,直接缴入市级国库,每季度末由市地税局填制“收入更正通知书”,按规定比例划入县区国库。市县(区)车船税划分比例为:市本级46%、盘山县15%、大洼县15%、双台子区10%、兴隆台区14%。

  (六)原从2003年1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企业形成的税收按税种实行市、区共享(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五个税种,市以下部分按市区4:6分成)的政策不再执行,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的原则,从2010年1月1日起,以2009年原五个共享税收决算数(市分享40%部分)为基数,每年按20%增长率实行环比递增,专项上解市财力的办法执行。

  (七)鉴于盘锦石油装备制造基地(原市经济开发区)内原新建企业(2003年1月1日起)形成的税收市分享部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五个税种的市分享40%部分)5年内全部返还用于开发区建设的政策期限已满,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的原则,所形成的税收市分享部分全部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八)原溢洪区内形成的税收入库问题

  1.盘锦日月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收(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缴入兴隆台区库,财政单独核算,专项上解”的管理方式,年终进行财力结算,实行全额上解市财政(剔除原体制省市共享税收上解部分)。

  2.盘锦市左岸文化城的税收(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缴入双台子区库,财政单独核算,专项上解”的管理方式,年终进行财力结算,实行全额上解市财政(剔除原体制省市共享税收上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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