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县(区)基期年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基数
(2)某县(区)基期年省县(区)共享税收基数
各县(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的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局核定。
2.县(区)上解市财力的确定。各县(区)当年原体制省县(区)共享税收收入乘以县(区)上解市财力比例,即为当年各县(区)应上解市级财力数。公式如下:
某县(区)上解市财力=某县(区)原体制省县(区)共享税收收入×某县(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
(三)市对县(区)上解市财力增量返还的确定
市对各县(区)当年上解市财力增量部分按40%予以返还。公式如下:
市对某县(区)上解市财力增量返还=〔某县(区)当年上解市财力-某县(区)上年上解市财力〕×40%
从2012年开始,如某县(区)当年上解市财力的决算数比上年上解市财力的决算数减少,市财政将对减少数额按40%比例扣减某县(区)财力。
(四)市与县(区)支出范围
1.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市级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市对下的转移性支出。
2.县(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县(区)级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县(区)对下的转移性支出。
(五)新体制执行时间
按省政府规定时间,新体制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鉴于各县(区)2010年财政预算已经同级人代会审议批准,为保证县(区)政府的财政预算顺利执行,2010年实行按新体制运行、原体制结算财力的过渡办法。2011年开始按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质运行。
四、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
(一)继续执行省对县直接补助的财政政策。除按制度规定实行市级统筹的省对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外,省对县其他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均由省直接补助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