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落实企业培训资金。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培训所需费用不足部分可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报告。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十五)加大培训组织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法规,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点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以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引导和规范培训机构组织生源的行为。
(十六)规范培训管理,加强绩效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定全省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相关考核细则由相应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全程的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
(十七)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有职业资格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资金渠道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民工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培训类型,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设立职业资格标准。
六、强化培训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