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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项目资金的管理,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以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审批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培训资金拨付原则上只能实行报账制,即向受培训农民发放培训券,经培训并验收合格后向培训机构兑付培训券,培训机构凭培训券和验收合格证明向财政报账。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造册登记的扶贫对象户的培训补贴。
  (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
  (十一)加强产学结合的企业培训。完善企业与院校联合开展培训的政府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农民工培训,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的大型企业与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在岗农民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
  (十二)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人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企业应当依法足额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并从中安排适当比例或额度的经费,用于在岗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安全技术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和安全技术竞赛。
  (十三)发挥行业的指导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监督检查。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基地。各级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优化培训资源配置,做好行业人力资源预测,为企业提供培训信息等中介服务,重点抓好校企合作,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富有特色的农民工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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