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0]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把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政府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2、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根据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实际培训需要,整合培训资源,统筹安排和使用农民工培训资金。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科学制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规范培训项目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资金使用。
3、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加大政府培训投入,提高培训投入效率,增强培训能力,加强规范引导。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筹措、培训机构建设、生源组织、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加强农民工培训。
4、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重点发挥企业和院校产学结合的作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着力提升培训质量,使经过培训的农民工都能掌握一项实用技能,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二)主要目标。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力争使全省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搞好培训工作统筹规划
(三)制定实施新一轮培训规划,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新一轮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按照我省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把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力度和节奏,科学制定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市州以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的类型、数量和布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办、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扶贫办、省移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向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当年农民工培训完成情况,并与省财政厅衔接资金安排计划后,向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下年度农民工培训计划安排,由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下达全省农民工培训年度计划。
(四)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酌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安全技术培训主要对已经或准备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农民工进行与从事工种相适应的专门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