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三市各级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建立有利于三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协查、处理、通报制度。对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处理。其他行政处罚,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三、统一产权登记体系
(九)三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联合国土资源、规划、房产、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联合验收。
(十)三市各级国土资源、房产部门要加强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工作。对新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材料向房产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权利人应当分别向房产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的相关登记。
(十一)房地产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地上有建筑物的,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地上无建筑物的,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十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三市土地、房屋登记程序和要件。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应当统一三市土地、房屋登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省物价局应当统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三市各级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跨地区经营项目的权属登记工作。
四、统一市场诚信体系
(十三)建立三市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信用信息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跨地区经营业绩和信用状况应当由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纳入企业资质评定和信用档案。三市相关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交流制度,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十四)建立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三市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率先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评价工作。
(十五)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三市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国税、地税、统计部门应协调合作,建立土地、房地产基础信息平台,公开政务信息,及时准确提供土地供应、商品房交易和二手房买卖等信息,增强房地产市场透明度,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
五、营造房地产市场一体化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