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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长株潭房地产市场一体化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长株潭房地产市场一体化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0]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加快新型城镇化步伐,优化长株潭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域内)房地产资源配置,改善人居状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长株潭房地产市场一体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市场准人标准
  (一)区域内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 (以下简称三市)辖区内跨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工商登记、土地供应等享受同城待遇。
  (二)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依法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登记,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向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向统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
  (三)区域内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三市辖区内跨地区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跨地区承接物业服务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区域内具有土地中介、房产中介(含评估、经纪、咨询)资质的企业,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三市辖区内跨地区承接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以及房地产经纪类业务。
  二、统一市场监管模式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依据《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制定长株潭区域协调统一的国土规划、城乡规划和房地产发展规划,制定区域一体、城乡一体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六)三市各级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等部门对跨地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应当依法办理供地、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
  (七)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供地。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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