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借款利息的扣除问题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凭税务机关代开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
一条规定:“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
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是指企业接受所有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之和与该企业的所有权益性投资之和的比例。
2.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所有利息收入都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加速折旧(摊销)政策衔接问题
对于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已按老法规定进行加速折旧(摊销)的资产,仍按原加速折旧或摊销办法执行至期满为止。
六、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问题
2008年1月1日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停止执行后,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在2007年10月9日以后,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至到期为止。
七、关于存货估价入帐问题
纳税人购入存货,由于取得合法购货凭证不及时,可采取估价入帐方式进行核算。纳税人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相关发票的,对上年估价入库结转损益部分的成本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发票实际金额调整已结转损益的成本;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取得发票的,应就估价入库结转损益部分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取得发票时,调减取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八、关于固定资产界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