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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界定问题
  (一)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二)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2. 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二、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一)关于“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二)工资薪金扣除时间问题
  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
  三、关于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此规定适用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对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已按老法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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