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和治超执法的关系。
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要把实施计重收费与治理公路“三乱”、治超执法结合起来,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同时开展,互动互补、相互促进。不能因为实行计重收费而弱化治超执法工作,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要依法严管,坚持卸载、劝返并严厉处罚,避免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害,保证交通畅通。实现从行政、经济两个方面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双重监控。
(四)制定应急预案。
按照“保障畅通、确保稳定、逐步过渡、顺利推进”的原则,制定实施计重收费应急预案。一是在实施计重收费的同时,保留原有收费系统及按车型收费标准,一旦计重收费设备或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及时启动原有收费系统或备用方案,以确保收费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在实施计重收费的初期,在收费站部署一定的公安、交通执法人员,一旦出现人为堵塞交通或者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维持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三是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站点,建立向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的信息报告机制,配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五)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根据实施计重收费后,全省超限超载运输比例的实际发展情况,分阶段加大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道路损害的经济补偿力度。
本方案由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通行费计算模型
根据拟定的计重收费实施方案以及超限费率补偿系数及确定方法,下面给出计重收费方案的通行费计算模型。
一、名词和符号
Gi-车货实际总重(吨);
Nz-未超限车辆应缴费额(元);
Nc-超限车辆应缴费额(元);
W-行驶车辆所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吨);
M-基本费率(元/吨公里);
M1-5吨到35吨费率(元/吨公里);
M2-35吨到49吨费率(元/吨公里);
费率:
M1=[(k1-1)·Gi+5·(7-k1)]·M/30
5<Gi≤35时;
M2=k1M·[(k2-1)·(Gi-35)/14+1]
35<Gi≤49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