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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3)国家出台高速公路通行费相关政策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4)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有关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五、逃费车辆的处理办法

  实施计重收费后,对倒卡、换牌、驳载、闯关、设法减轻车辆称重重量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逃缴通行费的车辆,依据《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确定如下处理办法:

  (一)对在收费站发现的采用各种手段逃缴、少缴通行费的车辆,由高速公路收费单位按我省高速公路微机收费系统自动设置的,距本站最远的省内高速公路收费站之间路程补收通行费,并加收一倍通行费;对非收费站区域发现的采用各种手段逃缴、少缴通行费的车辆,由收费单位按我省高速公路微机收费系统自动设置的,相距最远的省内高速公路收费站之间路程补收通行费,并加收一倍通行费。

  (二)对于U型行驶和超时的车辆(正常通行时间为:出入口收费站之间路程除以车辆最低时速,最低时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60公里/小时计算),除能够提供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维修、住宿发票等凭证的正常超时车辆外,由高速公路收费单位依据《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按出口站至联网收费路网中最远距离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可以加收一倍通行费。

  (三)对无卡、坏卡(即在出口站无法提供有效的车辆通行费IC卡)的车辆,由高速公路收费单位依据《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按出口站至联网收费路网中最远距离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收费,同时可以加收一倍通行费,并补收车辆通行费IC卡工本费60元。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保证收费车道的通畅和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所有计重车辆只进行1次称重测量,一律不予复称,并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称重数据为准,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对称重质量有异议,可向质监部门申诉。

  (二)客货两用车属载货类机动车,按计重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对于不可解体大件货物总重超限及超宽、超高的车辆,须依法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通行。在计算车辆通行费时,对车货总重未超限部分按正常车辆计算通行费,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算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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