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引导发展的原则。
通过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的调整和优化,利用经济杠杆,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用政策引导货运车辆发展,优化货运车辆结构。
4.鼓励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业发展原则。
为鼓励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继续对装载国际海运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予以适当优惠。
5.渐进试行、稳步推进原则。
分阶段实施,逐步调整超限收费调节系数,以确保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和社会的稳定。
6.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原则。
确保实施计重收费后,标准车型、标准装载的车辆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
二、实施范围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我省高速公路,均实行计重收费。在我省高速公路行驶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汽车(含客货两用车),均适用计重收费的有关规定。
各类客车的收费办法不变,仍按车型分类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计重收费的实施时间
从2010年10月开始,在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对载货类汽车试运行计重收费。
四、计重收费标准
根据交公路发〔2005〕492号关于载货类汽车按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分级连续收取的原则,制定我省计重收费标准。
(一)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1.根据《
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及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要求,结合目前国内动态称重设备对单轴、联轴以及轮胎个数的判断经常出现错误,影响相同轴数车辆超限值判定准确性的实际,本着实施方便、操作简单以及与邻省标准较好衔接的原则,确定通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如下:
(1)2轴货车17吨;
(2)3轴货车27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