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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审批规程》的通知(2009)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审批规程》的通知
(辽地税办发〔2009〕2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2006年3月,省局实行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发了《税务行政审批规程》、《税务行政审批标准》(辽地税发[2006]29号),并从2006年4月1日起全省执行。审批制度改革两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新的审批制度操作,实现了标准明确、程序规范、重点突出、提高效率的目的。但是,随着税收信息化的推进,按照网上审批的要求,个别程序需作适当简化和调整,因此,为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信息化关系的前提下,省局决定对现有《税务行政审批规程》(以下简称《审批规程》)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县(区)局除取消文件审批方式,一律实行表批外,仍按原重大、一般程序不变。
  二、省、市局取消重大、一般界限。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政类审批事项统一受理,牵头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政部门审批事项调查,对涉及一个税政部门审批事项的调查情况进行复核,形成上会材料,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批,制发审批文件,备案归档审批材料。对涉及一个税政部门审批事项,由税政部门会同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同时,取消委托调查程序
  三、行政审批实行统一文件号。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新的审批程序,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实施审批。特别是各级政策法规、税政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监督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除外)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税务行政审批按性质分为:重大税政类事项审批、一般税政类事项审批、税收征管事项审批。
  (一)重大税政类事项审批是指有弹性税收减免审批、大额无弹性税收减免审批和大额税基调整审批;
  (二)一般税政类事项审批是指除重大税政类事项审批以外的小额无弹性税收减免审批、小额税基调整审批;
  (三)税收征管事项审批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
  重大、一般税政类事项的划分,仅限于县(区)局。
  第四条 税务行政审批内容:税收减免审批、税基调整审批、税收征管审批
  (一)税收减免审批分为:有弹性减免税审批、无弹性减免税审批。
  有弹性减免税审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减免条件、减免幅度具有一定弹性或浮动性特点,审批结论不唯一的减免税。
  无弹性减免税审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中有明确规定,普遍适用于具有相同性质的纳税人,且减免条件、减免幅度已明确规定,审批结论唯一的减免税。
  (二)税基调整审批,主要指税前扣除等项目的审批。
  (三)税收征管审批,主要是指税收征管方面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
  第五条 税务行政审批载体:文件式审批和表格式审批。省、市局权限的采用文件式审批,县区局权限的及税收征管事项采用表格式审批。
  第六条 税务行政审批应遵循法定原则、效率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服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第七条 税务行政审批以省局“金税三期”软件为依托,实行网上审批,审批软件由省局统一开发、维护。
  第八条 税务行政审批应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于税收减免申请不予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税务行政审批主体是省、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其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审批。
  第十一条 各审批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审批标准》执行,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
  第十二条 县(区)局综合业务部门负责受理、录入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户籍管理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查;综合业务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复查、归档。
  县(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户籍管理部门、办税大厅负责接收纳税人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再转交综合业务部门受理。
  第十三条 省、市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政类审批事项的受理、录入,牵头对涉及两个税政部门以上审批事项进行调查,对涉及一个税政部门的调查情况进行复核,形成上会材料,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制发审批文件,归档审批材料,汇总本级审批情况。
  第十四条 省、市局税政部门会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事项的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署名。
  第十五条 省、市局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事项受理、会同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主管局长审批;归档审批材料,汇总本级审批情况。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审批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特殊情况,县区局综合部门必须复查的,须经主管局长同意。
  第十七条 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查、复查,应由二名以上税务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 税政类事项审批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区)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径直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提交申请书,填写《税务行政审批表(税政类)》或《税务行政审批表(税基调整类)》,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纳税人名称(姓名),地址,税务登记编码,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等;
  2.纳税人生产经营基本状况;
  3.申请税务行政审批事实情况;
  4.申请税务行政审批的理由、期限、范围、数量、金额以及适用法律政策依据;
  5. 应给予税务行政审批的审批结果;
  6.纳税人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名章及年月日;
  7.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提交相关资料的附件清单。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县(区)局受理。县(区)局的综合部门(二)受理纳税人申请。
  对属于本级权限的,且申请资料齐全的,要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制作《税务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转送本局申请人户籍管理部门调查;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纳税人。
  对属于上级权限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径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县(区)局调查。县(区)局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权限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查,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本局综合部门(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县(区)局审核。县(区)局综合部门(二)按照《审批标准》对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核,对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计税依据及数额正确、调查人员调查认定的申请,由综合部门(二)负责人在文书中写出明确意见并签字后,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
  (二)对于书面审核事实不清,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的,可进行复查;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局长审查后,不予批准,并登记台帐,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县(区)局复查。如有第二十二条(二)款情况,县(区)局综合部门(二)应向主管局长汇报同意后,进行复查,写出书面报告,对符合条件,按第二十二条(一)款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第二十二条(三)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县(区)局审批。县(区)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属于本级权限的重大审批事项;局长或局长授权主管局长审批属于本级权限的一般审批事项,综合部门(二)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或局长审批意见,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省、市局受理。省、市局的政策法规部门受理属于本级权限的纳税人申请。
  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税政类)》或《税务行政审批表(税基调整类)》,制作《税务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于10日内将受理资料转至负责调查部门;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退回纳税人。
  对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申请,省、市局的政策法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第二十五条 省、市局调查。对于涉及一个税政部门管理的审批事项,由省、市局税政部门会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对于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税政部门管理的审批事项,由省、市局政策法规部门会同有关税政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省、市局审核。省、市局政策法规部门对税政部门转送的审批资料、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进行书面审核,对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法规部门在《税务行政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形成上会材料,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二)对书面审核事实不清,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的,将材料返回调查部门重新确认有关情况,或提出有关意见后,形成上会材料,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报请主管局长同意后,退回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省、市局审批。省、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属于本级权限的审批事项,政策法规部门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制发批复文件,登记台帐,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税政类)》或《税务行政审批表(税基调整类)》,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市、县(区)局执行。

第四章 税收征管事项审批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县(区)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径直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提交《税务行政审批表(征收管理类)》及《审批标准》中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县(区)局受理。县(区)局的综合部门(一)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对属于本级权限的,且申请资料齐全的,逐项序时登记台帐,依纳税人申请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征收管理类)》,经申请人确认后,连同其他资料转送本局申请人户籍管理部门调查;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规定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或对纳税人申请不予批准,并连同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对属于上级权限的申请,县(区)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径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条 调查。县(区)局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对税收征管审批事项和上级委托调查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查,并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连同其他资料转送本局综合业务部门审核或上报。
  第三十一条 县(区)局审核。县(区)局综合部门(一)按照《审批标准》,对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核,对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调查人员调查认定的申请,由征管部门负责人在文书中写出明确意见并签字后,报县(区)局长审批;
  (二)对于书面审核事实不清,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的,可进行复查;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经局长审查后,不予批准,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第三十二条 县(区)局复查。如有第三十二条(二)款情况,县(区)局综合部门(一)应向局长汇报同意后,进行复查,写出书面报告,对符合条件,按第三十二条(一)款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第三十二条(三)款办理。
  第三十三条 县(区)局审批。县(区)局局长或局长授权主管局长负责对本级审批权限的税收征管事项审批,综合部门(一)根据局长的审批意见,制作审批文书并执行,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并将审批登记台帐。
  第三十四条 省、市局受理。省、市局的征管部门受理属于本级权限的纳税人申请,对申请资料齐全的,登记台帐,填制《税务行政审批表(征收管理类)》,准备调查;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退回纳税人。
  对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申请,省、市局的征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第三十五条 省、市局调查。省、市局征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权限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查,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其主管局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省、市局审批。省、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属于本级权限的税收征管审批事项。征管部门根据主管局长的审批意见,制作《税务行政审批表(征收管理类)》,登记台帐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同时抄送县(区)局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征管部门负责对各自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于次年3月底前统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八条 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档案实行分类或分户归档。档案资料包括:
  (一)《税务行政审批表(税政类、税基调整类、征管类)》;
  (二)税务行政审批事项附送存档资料;
  (三)《税务行政审批流程表》、资料清单;
  (四)调查报告、审核意见表;
  (五)《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台帐》;
  (六)《税务事项通知书》;
  (七)应归档管理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建立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档案的保管进行检查的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对有关责任人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各环节人员的职责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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