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是指为实现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等途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而实施的项目支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按现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耕地保护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建设、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含基本农田)调查、耕地数据库建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基本农田日常管护、基本农田标志牌建设、耕地动态巡查、新增耕地验收和后期维护、新开发耕地耕种补助以及对保护耕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支出。
第十一条 省级耕地占丰怦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各市州、县(市)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结合各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下达各市州、县(市)年度补充耕地面积计划。
(二)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会同市州、县(市)财政局初审后,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申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
(三)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级耕地开垦费征收情况,从项目库中抽取项目及时向省财政厅申报耕地开垦费项目支出预算。省财政厅将项目预算下达至省国土资源厅系统财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纳入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体系。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资金管理模式参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均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可以将两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比例分别计算。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所需业务费可按不高于缴入同级财政耕地开垦费总额的5%安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台账和耕地开垦费项目台账,征收台账应载明建设甩地名称、用地单位、占用耕地类型、数量、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应缴数额、已缴数额和欠缴数额等;项目台账应载明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设计新增耕地数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竣工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