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47号 HNPR-2010-0103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地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
第三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计划补充耕地但尚未实施的,以及补充的耕地未经有权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均应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计划管理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严格实行先补充后占用,加强计划管理。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耕地开垦费实行专项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财政,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使用必须全部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主体是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