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在查询利用过程中,档案利用者提出扩大利用范围的,需重新办理查询利用申请。
第十六条 查询利用档案应当支付复制工本费。
第十七条 为有效评价城建档案利用效益,档案利用者有义务将利用情况及效果及时反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出借。因评奖、验收、抵押注销等确需借用城建档案的,须提交本单位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介绍信、调档单位相关证明材料等,提前预约,填写《城建档案外借申请表》(见附件2),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供原件并派员全程跟踪,外借期限不得超出一天。
第十九条 为保护档案原件,可以查询利用电子档案的,一般不提供档案原件。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完整记录城建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不得泄露档案利用者有关情况,查询利用申请表、利用者合法证件复制件、有关证明材料、保密协议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档案利用者应遵循以下规定,如有违反造成损失及其它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一)档案利用者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二)档案利用者应当履行查询利用申请表中承诺的保密义务;
(三)查询利用地下管线档案信息,档案利用者应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保密协议,并认真履行。
第二十二条 档案利用者在查询利用档案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如有违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方便利用者,并有专人负责档案查询利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档案查询利用规定和程序,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出具虚假证明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