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用人查询利用档案:应提供介绍信及租赁合同或协议等书面证明。
(四)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查询利用档案:应提供介绍信、建设项目相关合同,因参考而查询利用档案的还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相关证明,必要时取得档案形成者同意。
(五)学术研究或编史修志查询利用档案:应提供介绍信、学术研究课题方案及上级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取得档案形成者同意。
(六)国家机关查询利用档案:因执行公务需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应持说明查询利用目的的介绍信,出示档案利用者工作证或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七)其他非档案形成者查询利用档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委托他人查询利用档案的,档案利用者还需提供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有效执业证件。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情形受理查询利用申请:
(一)档案形成者可查询利用本单位移交的或本单位产生的档案。
(二)非档案形成者查询利用档案的,告知档案利用者能否查询利用及利用范围、查询利用方式。
(三)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询利用非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查询利用综合地下管线图、专业地下管线图范围在1平方公里(1:500比例尺20幅,1:1000比例尺5幅)及其以上的,应经专业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查询利用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一)档案利用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申请查询利用档案不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范围内的;
(三)档案利用申请人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
(四)国家规定属于保密的档案、涉及商业秘密和隐私的;
(五)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况。
对不予受理的档案查询利用申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告知档案利用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